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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學術卓越系列報導—法律學院陳自強特聘教授契約法研究

更新日期:107年10月5日

圖1:臺大學術卓越系列報導—法律學院陳自強特聘教授契約法研究

臺大學術卓越系列報導—法律學院陳自強特聘教授契約法研究

法律學院陳自強特聘教授近年來專注在契約法研究上,相較於傳統民法研究取向,有幾點特色:

一、2015年及2016年出版「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連同之前「契約成立與生效」、「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整合民法與契約有關規定,建構符合理論與交易需要的契約法體系。該四本書特別強調比較法觀點與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所呈現的國際共識,力求在現行法的基礎上,使我國契約法真正的現代化。我國向來欠缺貫穿民法各編、完整呈現契約法的文獻,該四本書的出版,對我國民法的學習與法律適用,提供嶄新的視野。

二、我國民法學說對無因債權契約之概念及其與基礎關係之關連,所知極其有限。1998年出版的「無因債權契約論」一書,試圖建構無因債權契約之體系,不僅在臺灣為開創性研究,日本亦無類似專論,2002年在大陸出版簡體字版,發揮極大的影響力。2006年出版「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闡釋被認為亦具有無因性之代理權授與行為,及其無因性之射程距離,完成中文法律世界關於無因行為理論最完整之論述。該書並強調商事交易為民法學及商法學共同的研究領域,應不分彼此,攜手並進。

三、我國民法學界最近不斷強調本土化研究,忽視伴隨交易全球化的契約法整合之潮流。2011年出版的「整合中契約法」,説明國家制定法在民商事紛爭之解決,已非不可或缺,我國契約法研究應正視「超國家契約法體系」存在之事實及soft law可能扮演之角色,並主張世界契約法合流為大勢所趨。

四、1999年債編雖經修正,但並未真正使我國債法現代化,面對契約法之合流及各國陸續啟動之契約法修正,臺灣也應啟動第二次債法現代化。2011年出版的「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説明影響台灣民法發展深遠之日本,正進行洗心革面式的修正。2016年法國債法修正,同年完成的論文「法國契約法修正與現代化」,不僅評析修法內容,並歸納出契約法現代化指標,勾勒出我國將來債法修正最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藍圖。

五、陳自強教授認為契約法之現代化,未必非經繁瑣具高度妥協性且政治性的立法不可,透過現行法解釋論也能使我國契約法體系與國際大勢所趨一致。2012年以後,共出版五本契約法之現代化系列著作:「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研究方法上,除傳統解釋論及與英美法之法律比較外,更試圖藉由法律史,特別是羅馬法以來的歐陸法律發展史研究,理解現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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